文件附件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 energy transfer LP(「合夥公司」)於2024年9月30日止季度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10-Q表格的季度報告(「報告」),我,聯席首席執行官Thomas E. Long,根據《18 U.S.C.第1350條》,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據我所知最好地:
(1)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訂版的《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和
(2)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準確描述了合作伙伴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日期: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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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馬斯 E. 開多 |
/s/ Thomas E. Long 應該翻譯爲 /s/ Thomas E. 開多 |
聯席首席執行官 |
根據第 906 條規定,由能源傳輸有限合夥公司提供並留存本書面聲明的原件,並根據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