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基本報表31.2
首席財務官認證
我,Anthony J. Harris,證明:
1.我已審閱Barrett Business Services, Inc.的第十號表格季報;
2.基於我所知,本季度報告期間內,本報告未包含任何虛假聲明,或未遺漏任何必要陳述的重要事實,以使在製作此類聲明的情況下,這些聲明不會誤導;
3.根據我的了解,本季度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如實反映了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截至本季度報告所呈現的期間;
4.發行人的另一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的)和對發行人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的),並且:
a.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能夠由這些實體內部的其他人員在編制本季度報告的期間,向我們通報;
b.我們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在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外部目的下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保證;
c.評估了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季度報告中就信息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得出結論,根據此評估確定,截至本報告涵蓋期末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的情況;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在最近財季內發生的任何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的變化(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季),這些變化已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5. 我和登記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已基於最近對內部財務報告管控的評估披露給登記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等職能的人員):
a.內部控件缺陷或操作中所有顯著缺陷和重大缺陷都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b.包括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內部控制財務報告中起重要作用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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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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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安東尼·賀錦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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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東尼·賀錦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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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財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