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做法,18 U.S.C.第1350节说明: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信安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已于本日或附近日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10-Q表格(以下简称“报告”),本人Mark C. Schneyer,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根据2002年审计和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 §1350,特此承诺:最好的知识水平,我保证: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订版的《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节的要求;和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现了公司在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和报告期间的经营结果。
日期:2024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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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Mark C. Schney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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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C. Schneyer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注册人的信安金融主管) |
该认证不应被视为《交易法》第18条的文件或其他与《交易法》第18条相关的责任。除非公司特别将其列入参考,该认证不应被视为被《1933年修订版证券法》或《交易法》的任何备案所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