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
我,Jill L. Robinson,证明:
1. 我已审阅亚特兰大勇士控股公司的这份Form 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此季度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未能披露必要的关于对本季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的声明的相关重要事实,使得在这些声明作出的情况下,更不会对本季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产生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此季度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截至本季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
4. 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申报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交易所法令第13a-15(e)和15d-15(e)中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交易所法令第13a-15(f)和15d-15(f)中所定义),我们已经:
a) 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涉及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准备这份季度报告的期间,由这些实体内部的其他人员向我们知晓。
b) 我们设计或督导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以便为外部目的提供可靠的基本报表,并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c) 评估注册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次评估在本季度报告中阐明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是基于本季度报告期结束时的情况;和
d) 在本季度报告中披露了注册申报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发生在最近的财务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申报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并且这种变化对注册申报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对注册申报人的内部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和
5. 注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官员和我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申请人的审计师和注册申请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有重大影响的弱点,可能会对报告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涉及具有重要作用于注册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