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
我,Gregory b. Maffei,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利迅專線公司的第十表格-Q季度報告;
2. 據我所知,本季度報告中不存在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沒有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在製作這些陳述時所述情況下,這份季度報告所涵蓋期間的陳述在適當的背景下不誤導;
3. 據我所知,本季度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現了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狀況,截至本季度報告中呈現的期間
4.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程序和內部控制流程(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號規則中定義)以及內部控制過程的財務報告(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號規則中定義)爲註冊人,並且我們已經: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的設計,以確保關於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製備本季度報告的期間內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向我們通報;
b) 我們設計或督導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以便爲外部目的提供可靠的基本報表,並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
c) 評估了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並根據這次季度報告對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得出結論,基於這樣的評估,並報告了截至本季度報告期結束時的情況;
d) 在本季度報告中披露了註冊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發生的變化,該變化發生在註冊公司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註冊公司的第四財政季度),該變化已對註冊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有可能對註冊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5. 其他註冊公司的核證官員和我已披露基於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公司的審計人員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同功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有重大影響的弱點,可能會對報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具有重要作用於註冊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