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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32

证明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依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63章的第1350条款的(a)和(b)小节》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美国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条(a)和(b)小节), 谨为特此证明:在此证明书所知情况下, 康比特零售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位签署的官员证明, 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结束之期间的《10-Q表格季度报告》(简称“10-Q表格”)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 而且10-Q表格中包含的信息, 在各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结果。

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季度报告表》(简称“第10-Q表格”)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且该表格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结果。

日期:2024年11月7日

/s/ 大卫·罗林逊二世

大卫·罗林逊二世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日期:2024年11月7日

/s/ BRIAN J. WENDLING

Brian J. Wendling

会计主管兼信安金融长官

前述证书仅根据《2002年辛巴尼斯-豪利法》第906条(美国法典第18标题第63章的第(a)条和(b)条)提供,并不作为表格10-Q的一部分或作为独立的披露文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