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32.1
認證
根據1934年修訂後的證券交易法案第13a-14(b)條的要求,以及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條第1350條(18 U.S.C. § 1350)的規定,Lumos Pharma, Inc.(以下簡稱「公司」)的首席執行官Richard J. Hawkins和公司的財務長Lori Lawley在此證明,在其所知範圍內:
1.本認證附有第32.1附件的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表格》(以下簡稱“定期報告”)完全符合《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且
2.所有板塊內的資訊報告內容,就其所有重要方面而言,充份呈現了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
證明如下:特此證明,簽署人已於2024年11月7日寫下座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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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 理查德·J·霍金斯 |
理查德·J·霍金斯 |
首席執行官 |
(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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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 羅麗·勞利 |
羅麗·勞利 |
財務長 |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
此證書“隨附”與其相關的10-Q表格,不被視為已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也不得被引用並納入公司根據1933年修訂版證券法或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不論在10-Q表格日期之前還是之後進行)的任何提交,無論該提交中是否包含任何一般性引用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