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1
第13条a-14(a)/15 d -14(a) 首席执行官的证明
我,S. Ray Hatch,证明:
(a) 我们按照监督的要求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其他实体内的人士,尤其是在撰写本报告期间,向我们披露与申报人及其合并附属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种内部控制,或导致这种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得以设计,以提供有关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根据该评估,评估了报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对本期结束时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了结论。
本报告披露了在本公司最近会计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影响本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的变化(对于年报,为本公司第四个会计季度),该变化已对本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或合理地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a) 所有重大缺陷和管理内部财务报告的设计或运作上的实质缺陷,并可能会不利于报告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对申报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大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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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Ray Hat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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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Ray Hat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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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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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