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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a-14(a)/15 d -14(a) 首席執行官的證明

我,S. Ray Hatch,證明:

1.
我已審閱quest resource holding公司的這份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此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在制定這些陳述時,以此種情況,基於期間所涵蓋的陳述不具有誤導性;
3.
基於我的知識、包括在本報告中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所有控制項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合理呈現了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
4.
本公司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給予注冊人,並已經:

(a) 我們按照監督的要求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其他實體內的人士,尤其是在撰寫本報告期間,向我們披露與申報人及其合併附屬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種內部控制,或導致這種內部控制在我們的監督下得以設計,以提供有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據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 根據該評估,評估了報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對本期結束時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了結論。

本報告披露了在本公司最近會計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影響本公司內部財務控制的變化(對於年報,為本公司第四個會計季度),該變化已對本公司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或合理地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事項。

5.
根據我們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本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公司的稽核師及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進行了公開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管理內部財務報告的設計或運作上的實質缺陷,並可能會不利於報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對申報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具有重大作用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為,不論其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1月7日

/s/ S. Ray Hatch

S. Ray Hatch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