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1
第13條a-14(a)/15 d -14(a) 首席執行官的證明
我,S. Ray Hatch,證明:
(a) 我們按照監督的要求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其他實體內的人士,尤其是在撰寫本報告期間,向我們披露與申報人及其合併附屬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種內部控制,或導致這種內部控制在我們的監督下得以設計,以提供有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據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 根據該評估,評估了報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對本期結束時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了結論。
本報告披露了在本公司最近會計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影響本公司內部財務控制的變化(對於年報,為本公司第四個會計季度),該變化已對本公司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或合理地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事項。
(a) 所有重大缺陷和管理內部財務報告的設計或運作上的實質缺陷,並可能會不利於報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對申報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具有重大作用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為,不論其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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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Ray Hat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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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Ray Hat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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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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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