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報表32.1
首席執行官證明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編第63章第1350條款
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由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創建,光路徑技術公司的首席執行官特此證明,在其最好的了解範圍內,"公司"確實已經認證:
| 1. | 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修訂版第13(a)條或第15(d)條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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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表述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s/ Shmuel Rub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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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muel Rub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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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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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證明僅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提供作爲附件,並不應被視爲根據修訂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也不應被視爲在根據修訂版1933年證券法的任何提交中被引用。
已向lightpath technologies公司提供了符合第906條規定的此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或其他認證、承認或採用此書面聲明中以打印形式出現的簽名的文件,並將被lightpath technologies公司保留,並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的要求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