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2.2
首席財務官認證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編第63章第1350條款
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由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創建,現任光路科技公司("公司")的首席財務官在此證明,盡其所知,
| 1. | 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條或第15(d)條的要求,具體情況請參考相關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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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表述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s/ 阿爾伯特·米蘭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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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伯特·米蘭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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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財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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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證明僅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提供作爲附件,並不應被視爲根據修訂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也不應被視爲在根據修訂版1933年證券法的任何提交中被引用。
已向lightpath technologies公司提供了符合第906條規定的此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或其他認證、承認或採用此書面聲明中以打印形式出現的簽名的文件,並將被lightpath technologies公司保留,並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的要求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