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8 ex321-fyx24q324.htm EX-32.1 文件
展覽32.1
首席執行官和致富金融(臨時代碼)長的認證
根據
18 U.S.C. 第 1350 節,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我,約翰·大衛·瑞許(John David Risher),根據18 U.S.C.第1350條,在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情況下作證,證明截至2024年9月30日結束的Lyft, Inc.的第10-Q表季度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其中包含的信息充分呈現了Lyft, Inc.的財務狀況和營運成果。

日期: 2024年11月7日作者:/s/ 約翰·大衛·里舍
名字:約翰·大衛·里舍
職稱: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我,Erin Brewer,在18 U.S.C.第1350條及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第906條採納的規定下,證明Lyft, Inc.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完全符合1934年修訂後的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10-Q表格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展示了Lyft, Inc.的財務狀況和營運結果。

日期: 2024年11月7日作者:
/s/ Erin Brewer
名字:
Erin Brewer
職稱:財務長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