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示31.1號
認證
我,Travis D. Stice,證明:
我已審閱了viper energy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的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無包含任何不真實之陳述或遺漏必要之重要事實,使得根據該等陳述下,考慮到當時的情況,本報告所述之內容在報告期內其餘部分具有誤導性;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申報人截至本報告中呈報的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其他的公證官和本人負責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條例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條例定義)為該登記人,並已:
(a)我們設計或監督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申報人及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在這些實體內的他人向我們知會,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根據該評估報告,在本報告期限內,對於申報者披露的控制和程序的效力進行了評估,並就此發表了我們的結論;
(d)在本報告中披露,如果發生了會對重要地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影響報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則必須在報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報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進行披露;
5. 其他的公證官和本人已根據我們對內部控制最近評估向登記人的稽核員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同功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造成的實質性缺陷,這可能會不利地影響登記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和
(b) 任何涉及對基本報表內部控制具有重大角色的管理階層或其他員工的舞弊,無論重要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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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7日 | | /s/ Travis D. Stice |
| | | Travis D. Stice |
| | | 首席執行官 |
| | | viper energy, In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