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證明
18 U.S.C. SECTION 1350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Phathom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表格,根據今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以下簡稱「報告」),我,Terrie Curran,作爲公司首席執行官,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並採納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據我所知,我在此證實: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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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特里·科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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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里·科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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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和總裁。 簽名:/s/ Ian Lee |
上述證明僅根據18 U.S.C.第1350條提供,不作爲報告的一部分或作爲單獨的披露文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