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證明
18 U.S.C. SECTION 1350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Phathom Pharmaceuticals, Inc. (以下簡稱"公司") 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表格, 根據今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報告,我,Molly Henderson,作爲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和業務主管,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條,據我所知,證明: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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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莉·亨德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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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莉·亨德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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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和業務主管。 (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 |
上述證明僅根據18 U.S.C.第1350條提供,不作爲報告的一部分或作爲單獨的披露文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