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1.1
认证
我,Karl L. Hanneman,证明:
1. 我已审阅International Tower Hill Mines Ltd.的这份Form 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不实之重大事实或遗漏需要披露的重大事实,以使得在做出该等声明时,考虑到所作声明的情况,对涵盖本报告期的内容并不误导;
3.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完整、真实地反映了登记者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负责认证的官员和我负责设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并已做到了: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者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简明综合子公司的,可以由这些实体中的其他人员在准备本报告期间,特别是在本报告准备期间来袭之际,让我们知晓;
(b)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便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对财务报告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编制的合理保证;
(c) 根据对登记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评估,并在本报告中陈述了我们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覆盖期末根据此评估;并
(d) 披露了本报告中在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更(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财政季度),这些变更已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并
5.注册商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经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披露,向注册商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 (或执行等效职能人员):
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他们合理地认为可能对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有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
并且涉及对注册商内部控制有重大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属于实质性的。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作者: | /s/ 卡尔·汉尼曼 |
| | Karl L. Hanneman |
| | 首席执行官 |
| | 签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