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认证
我,Chih-Hsiang(Thompson)Lin,证明:
1. |
我已审阅了Applied Optoelectronics, Inc.的此季度10-Q表格;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
3. |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基本上全面准确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的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
4. |
注册人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且: |
a) |
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
b) |
根据通用会计准则,设计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这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通用会计准则为外部用途编制财务报表。 |
c) |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根据这些评估,就根据本报告涵盖期间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的结论; |
d) |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有关注册人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已经或者可能会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且 |
5. |
我们与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们的最新的内部控制评估结果; |
a) |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种缺陷和弱点有可能对本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且 |
b) |
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
日期:2024年11月7日
CHIH-HSIANG(THOMPSON)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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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HSIANG(THOMPSON)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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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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