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认证
根据1934年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4(b)的要求,以及美国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节(18 U.S.C. § 1350),应用光电公司总裁暨首席执行官Chih-Hsiang(Thompson)Lin,和公司首席财务官兼高级副总裁Stefan J. Murry,各自在此证明,尽其所知:
1. |
公司截至日期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附属此认证的展示32.1(“季度报告”)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节的要求;以及 2024年9月30日 |
2. |
季度报告中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客观、真实呈现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特此证明,签署人于7日期已签署此文件。th 2024年11月1日。
CHIH-HSIANG (THOMPSON) 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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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FAN J. MURRY |
CHIH-HSIANG (THOMPSON) 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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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FAN J. MURRY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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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
本认证随相关的季度报告一起提供,不被视为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也不会被纳入到应用光电公司根据1933年修订版本的证券法或1934年修订版本的证券交易法的任何申报文件中(无论是在季度报告日期之前还是之后进行的申报),不考虑其中所包含的任何一般纳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