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2.2
根据所修改的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交易所法”)和2002年沙宾法(“Sarbanes-Oxley”)第906节规定,特此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首席财务官证明书: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做法,18 U.S.C.第1350节说明: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vyne therapeutics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表格(“公司”),已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申报的季度报告,本人Tyler Zeronda,首席财务官,财务主管和信安金融官,特此在此签署并证明截至本日期,仅用于《18 U.S.C. §1350》的目的,其依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授权采纳,据我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以及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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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7日 | 作者: | /s/ Tyler Zeronda |
| | Tyler Zeronda 信安金融官员 |
该证书附随着根据2002年《沙宾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报告,除非根据《沙宾斯-豪利法案》2002年的规定要求,否则不得被视为公司根据1934年修订版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文件,并不被纳入公司的任何文件参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