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展示31.1
证明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节采用的证券交易法规13a-14(a)和15d-14(a)
我,Brian S. Tyler,证明:
1.我已审阅麦克森公司的本季度10-Q表格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4.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的), 为公司制定了: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涉及本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被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报告准备期间;
b) 就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按照普遍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设计了这些内部财务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财务控制的设计,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 评估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该评估在本报告中阐明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基于该评估;和
d) 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和
5.其他核销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机构的审计师和注册机构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类似职能的人)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对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实质性弱点,可能对注册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任何可能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公司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欺诈,无论是否涉及实质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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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7日 | | /s/ Brian S. Tyler |
| | | 布莱恩·S·泰勒 |
|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