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
RCm技术公司。
需要认证
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4(a)
认证
我,Bradley S. Vizi,证明:
1. 我已查阅RCm Technologies,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未包含任何不实陈述或遗漏陈述必不可少的重要事实,以使在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下,涵盖本报告期间的陈述不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本报告中全面地展示了报告期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负责人员及其他负责人员为客户建立和维护披露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条(e)和15d-15条(e)中定义)和内部基本报表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条(f)和15d-15条(f)中定义),并已:
(a)设计这种披露控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这种披露控件和程序,以确保其他实体内的个人向我们披露有关客户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设计这种内部基本报表控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这种内部基本报表控件,以提供合理的保证,保证基本报表可靠性和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编制的财务报表;
(c)评估客户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类评估汇报有关披露控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覆盖时段结束;
(d)披露在本年度报告中发生在客户最近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客户的第四财政季度)中的任何影响重大的或可能对客户内部基本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客户内部基本报表变化;和
5. 我和公司的其他责任核查官员已根据最新的内部财务控制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
我们披露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b) |
涉及具有内部财务报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我们都已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进行披露; |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s/ Bradley S. Vizi Bradley S. Vizi 首席执行主席兼总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