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1.2 |
RCm技术公司。
需要认证
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4(a)
认证
我,Kevin D. Miller,证明:
1. 我已审阅RCm Technologies, Inc.的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未包含任何不实陈述或遗漏陈述必不可少的重要事实,以使在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下,涵盖本报告期间的陈述不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本报告中全面地展示了报告期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交易所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企业财务报告中定义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在交易所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制定和维护内部控制, 并已经: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被设计,以确保有关注册人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由这些实体内其他人员在特别是准备本报告期间使我们知晓;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以依据通用会计准则就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根据此评估,在此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结论,截至本报告覆盖期末为止;
(d) 在本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发生在注册人最近财务季度期间(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的任何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财务报告方面的任何变化;
5. 其他证券交易人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
我们披露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b) |
涉及具有内部财务报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我们都已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进行披露; |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s/ Kevin D. Miller Kevin D. Miller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