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
RCm技術公司。
需要認證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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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Bradley S. Vizi,RCm Technologies,Inc.的執行主席兼總裁,一家內華達州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此證明:
(1)公司截至2024年9月28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以下簡稱「10-Q表格」)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條的要求;以及
(2)10-Q表格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允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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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Bradley S. Vizi
Bradley S. Vizi
執行主席兼總裁
日期: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