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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 31.2

證明

《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Johanna m. Mylet,註冊會計師,證明:

1. 我已審閱過Poseida Therapeutics, Inc.的10-Q表格;

2.根據我的知識,該報告沒有包含任何不真實的實質事實陳述或忽略陳述一個必需的實質事實,使得這些聲明根據這份報告覆蓋的情況不誤導;

3.根據我的知識,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包括在這個報告中,公平地呈現了申報人在這個報告中呈現的時間段內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

4.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和我負責爲公司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根據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的定義),並且:

(a) 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造成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有關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該公司內的其他人員在準備這份報告的期間內向我們披露,尤其是在披露這份報告的期間內;

(b) 設計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造成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根據普遍公認的財務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財務報表的可靠性的合理保證;

(c) 評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樣的評估,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我們的結論,作爲本報告涵蓋的期間結束時基於這樣的評估;並

(d) 在這份報告中披露了公司的內部控制變化,這種變化發生在公司最近的財務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公司的第四個財務季度),這種變化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的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

5.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和我已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披露給公司的核數師和公司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應職能人員):

(a) 所有與內部控制有關的設計或操作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有合理的可能對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公司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構成實質性的欺詐。

 

日期:2024年11月7日

作者:

/s/ 約翰娜M.麥莉特

 

 

Johanna m. Mylet, C.P.A.

 

 

首席財務官

(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