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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 31.2

首席財務官的認證

我,Spencer Neumann,特此證明:

我,馬克·A·科維斯基,證明:

1. 我已審閱Evoke Pharma, Inc.的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未能在制訂陳述時必需的重大事實,並且在所涉及期間,根據當時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沒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完整、真實地反映了登記者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時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 我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第13a-15(e)條和第15d-15(e)條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第13a-15(f)條和第15d-15(f)條所定義):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導致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有關注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披露,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設計了這樣的企業管理制度,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了這樣的企業管理制度,以便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表提供合理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c.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在本報告中表達了我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末。

d. 披露本報告中在註冊人最近財政季度(就年度報告而言,註冊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任何會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內部財務控制變化;和

5. 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會計師和註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類似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存在的重大不足和實質性缺陷,這些不足和缺陷可能會對報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和

b. 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者財務報告內控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僱員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7日

 

/s/馬克·科威斯基

 

 

Director

 

 

首席財務官

 

 

(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