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_738515.htm EXHIBIT 31.2

展览31.2

 

根据交易所法案的认证

根据采纳的规则13a-14(a)/15d-14(a)进行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Tommy Law,证明:

 

1. 我已审阅novabay pharmaceuticals股份有限公司的10-Q表格;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重大事实或疏漏关于必须揭示的重大事实,使其陈述对于报告期所涵盖的情况,在做出这样的陈述的情况下,不会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控制项方面,公正地呈现了该登记人截至报告期结束的财务状况、业务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本公司的另一名签署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13a-15(e)和15d-15(e)中所定义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13a-15(f)和15d-15(f)中所定义的)以供本公司使用:

 

(a) 我们按照监督的要求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其他实体内的人士,尤其是在撰写本报告期间,向我们披露与申报人及其合并附属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种内部控制,或导致这种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得以设计,以提供有关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根据该评估,评估了报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对本期结束时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了结论。

 

本报告披露了在本公司最近会计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影响本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的变化(对于年报,为本公司第四个会计季度),该变化已对本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或合理地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5. 其他核证人员和我已根据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稽核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执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管理内部财务报告的设计或运作上的实质缺陷,并可能会不利于报告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对申报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大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1月7日

 

/s/ 吕伟明

 

吕伟明

 

临时财务长

 

(信安金融财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