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1.1
主要执行官的第13a-14(a)法规认证
认证
我,Ryan Spencer,证明:
1.我已审阅德纳维制药公司("注册人")的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在我所知情的范围内,根据制作该报告时的情况,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实质性事实而导致上述陈述在的情况下,对期间所述事项具有误导性;
3.在我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已充分真实地反映了所述期间注册人的财务状况、营业成果和现金流量;
4.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对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证券交易法规》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根据《证券交易法规》13a-15(f)和15d-15(f)定义)。我们已经:
a)我们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得到他人告知,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为了按照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汇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设计了这种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了这种内部控制的设计。
c)评估登记者的揭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类评估,对揭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做出我们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涉期末;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报告期内(对于年度报告而言,是报告期内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对报告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人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变化;并且
5.经过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会计师及董事会董事(或执行类似职责的人员)已得以知晓。
a)所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营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有合理的可能对注册人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对登记者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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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 /SRyan Spencer |
| | | Ryan Spencer 首席执行官和董事 签名:/s/ Ian Lee |
日期: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