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品31.1
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款
我,吴磊,证明:
1. 我已审核了大健云仓科技公司的这份季度10-Q表格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未能在制订陈述时必需的重大事实,并且在所涉及期间,根据当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没有误导性;
3.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完整、真实地反映了登记者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 其他责任核证主管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并:
(a)设计或指导下属设计了能够合理解决内部控制缺陷和财务报告操作不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这些缺陷和操作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b) 设计了这样的基本报表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基本报表内部控制,以便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基本报表编制的合理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期末。
(d) 披露了本报告中在登记者最近的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者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对登记者的基本报表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会对登记者的基本报表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
5.注册商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经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披露,向注册商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 (或执行等效职能人员):
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他们合理地认为可能对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有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
并且涉及对注册商内部控制有重大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属于实质性的。
日期:2024年11月7日
签字人:Larry Lei Wu
姓名:Larry Lei Wu
职务: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