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2.2
依据认证
根据采纳的《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就于本日期提交予证券交易委员会(Form 10-Q)的2024年9月30日止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签署声明,根据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 § 1350条,据我所知: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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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豪利·皮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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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利·皮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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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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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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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明仅为附随本报告依据18 U.S.C. § 1350而提供,并非为了提交给1934年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并不得作为公司任何提交的文件(不论是在本文件之前还是之后)的插入参考,无论该提交文件中是否有任何一般插入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