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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2.2

依据认证

根据采纳的《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就于本日期提交予证券交易委员会(Form 10-Q)的2024年9月30日止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签署声明,根据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 § 1350条,据我所知:

1.
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节的要求。
2.
报告中所载,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之全部实质表现,皆属公正。

 

日期:2024年11月7日

作者:

豪利·皮斯科

豪利·皮斯科

财务长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上述证明仅为附随本报告依据18 U.S.C. § 1350而提供,并非为了提交给1934年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并不得作为公司任何提交的文件(不论是在本文件之前还是之后)的插入参考,无论该提交文件中是否有任何一般插入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