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2.1
首席执行官证明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规定
(18 U.S.C. § 1350)
关于巨石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9月30日止季度报告, 是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法》第18 U.S.C. § 1350条款,于本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报的10-Q表格,我,公司首席执行官詹姆斯·卡乔普(James Cacioppo),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要求,就如下内容,据我所知和相信,作出证明: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15 U.S.C. 78m(a)或78o(d));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日期: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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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James Cacioppo |
| James Cacioppo |
|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
前述的证明作为报告的附件,根据S-K法规第601(b)(32)条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提供,并因此未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一起提交作为报告的一部分,并不得被引用为公司根据1933年证券法或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任何申报(无论是在报告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无论此类申报中是否包含任何一般的纳入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