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第三十二
行政总裁声明
TG 治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美国联合会第十八条第 1350 条,
根据以下采纳的
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 906 条
有关 TG 治疗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截至截止期间表格 10-Q 的季度报告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本人、本公司主席、行政总裁兼总裁兼总裁迈克尔 ‧ 维斯(「报告」)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根据《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 906 条通过的规定,根据我所知,证明:
1) |
本报告完全符合修订的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3 (a) 或 15 (d) 条的规定;以及 |
2) |
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平地呈现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结果。 |
日期: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
/s/ 迈克尔 ·S· 韦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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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 ·S· 韦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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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行政总裁兼总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