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ex_710546.htm EXHIBIT 31.1 ex_710546.htm

附录31.1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或15d-14条的规定,以及《2002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的采纳,特此进行证明

 

我,Quintin V. Kneen,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Tidewater Inc.的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

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4.

公司的其他责任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并已经:

   
 

a)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措施,或导致这些披露控制措施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会计师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

根据对注册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估,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于该等控制和程序自评估期末的有效性的结论;

     
 

d)

披露了本报告中发生在申报人最近财季内的、对申报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

     

5.

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最新评估,披露给登记会计师和申报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申报人其他认证主管和我:

   
 

a)

所有设计或操作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涉及重大事项。

 

日期:

 

2024年11月7日

Quintin V. Kneen

 

 

 

Quintin V. Kneen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