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的阐述
首席执行官和财务主管
根据
《证券交易法》第13a-14(a)和第15d-14(a)条款
根据
1934年证券交易法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条。
我,William m. Brown,证明:
1. | 我 已经审阅了Andretti Acquisition corp的第二季度10-Q表格; |
2. | 根据我的了解,这份季度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没有遗漏必要陈述的重大事实,使得这些陈述在制作时的情况下,涉及的时期不会误导; |
3. | 根据我的了解,季度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展示了注册人截至季度报告期间和期中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 |
4. | 我们和注册机构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以及内部控制; |
a) | 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的监督下导致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关于注册人的重要信息被在这些实体内的他人通知,特别是报告准备期间;并 |
b) | (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4(a)和15d-15(a)省略段落); |
c) |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季度报告中根据该评估得出了我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季度报告涵盖期末; |
d) | 披露了在季度报告中注册人最近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会计准则内部控制的变化,该变化对会计准则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会对会计准则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
5. | 根据我们最近一次对内部财务控制的评估,我和登记代表的其他审定人已向登记者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和审计委员会披露了: |
a) |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的任何重要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合理地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
b) | 涉及注册者内部控制的管理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构成重要性。 |
日期:2024年11月7日
威廉·M·布朗 | |
William M. Brown | |
首席执行官、信安金融和 会计主管 | |
(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和会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