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ef20034474_ex32-1.htm EXHIBIT 32.1

附件32.1
 
首席执行官证明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的规定

关于美国DELAWARE州一家名为ADMA生物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根据本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表格10-Q(以下简称“报告”),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Adam S. Grossman特此依据《美国法典》第1350条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予以证明,据我所知: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正版的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且


2.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日期:2024年11月7日
作者:
/s/ Adam S. Grossman

姓名:
Adam S. Grossman

标题: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签名:/s/ Ian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