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ef20034474_ex32-1.htm EXHIBIT 32.1

附件32.1
 
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節的規定

關於美國DELAWARE州一家名爲ADMA生物製品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根據本日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表格10-Q(以下簡稱「報告」),我,公司總裁兼首席執行官Adam S. Grossman特此依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和《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予以證明,據我所知:


1.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正版的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


2.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日期:2024年11月7日
作者:
/s/ Adam S. Grossman

姓名:
Adam S. Grossman

標題: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簽名:/s/ Ian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