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2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的证书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302条的采纳。
我,Marc Suidan,证明:
1.我已审阅了Backblaze,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登记申报人的其他核证负责人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令第13a-15(e)和15d-15(e)条所定义)以及内部控制项,以满足基本报表。
a.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实体在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向我们披露有关本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设计此内部控制项的财务报告,或在我们监督下导致此内部控制项的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准备基本报表。
c.根据此次评估,我们对报告期结束时的申报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评估,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申报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结论。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业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现的任何变化,在最近一个财务季度内发生的(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业者的第四季度),该变化已对登记业者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登记业者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5.本公司其他认证负责人和我已根据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本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了这方面的信息:
a.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对登记商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b.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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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7日 | /s/ Marc Suidan |
| Marc Suidan |
| 财务长 |
|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