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31.2
依據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修訂和通過的修訂案
我,Christian Mulvihill,證明:
1.我已審查了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Greenidge Generation Holdings Inc.(以下簡稱“公司”)在第10-Q表格上的季度報告;
2.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3.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4.注册者及其他認記宦忖,我們購訪貨會訩管理及突出程式(如供信註書法律策略13a-15(e)和15d-15(e) )級判記的建立與管理,并對注册者有:
(a)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實體在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向我們披露有關本註冊人及其合並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評估了申報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此報告中展示了本人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該評估基於此報告所涵蓋的期末為基礎; 以及
(c)本報告中披露的任何對於本公司最近的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本公司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內部控制變化,對本公司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者有可能對本公司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並
5.本公司的其他審核人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本公司的核數師和本公司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登記商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內部控制過程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為,無論是否具有實質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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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7日 | | 作者: | /s/ Christian Mulvihill |
| | | | Christian Mulvihill |
| | | | 財務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