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品31.02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a)和15(d)-14(a)规定,要求信安金融首席财务官证明
我,Brian McGee,证明:
1. 我已审阅GoPro,Inc.的这份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必要的事实以使这些表述在所述情况下具有误导性,涵盖本报告的期间;
3.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涉及报告期的资产负债表、综合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方面,公允地准确地反映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负责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披露控制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那样)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那样)为公司制订并执行了。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涉及本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被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报告准备期间;
b)设计了这些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让他人设计了这些内部控制,以便为符合通用会计准则的外部财务报告提供合理保证和财务报表的准备;
c) 评估了注册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了对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的结束日期为基础。
d) 在本报告中披露,注册者最近的财政季度发生了有实质影响或合理可能有实质影响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是注册者的第四个财季);
5. 根据我们对最近一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申报人的其他负责人和我已向申报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对注册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并且有合理可能对注册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 任何牵涉到对公司内部财务报表控制起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其重要性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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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7日 | /s/ Brian McGee |
| | Brian McGee 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运营官 (财务总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