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01 2 gpro2024-09x30exhibit3101.htm EX-31.01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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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34年證交所法案第13(a)-14(a)和第15(d)-14(a)條的規定,首席執行官必須獲得認證


我,Nicholas Woodman,證明:
1. 我已審閱了GoPro,Inc.的這份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 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未遺漏必要的事實以使這些表述在所述情況下具有誤導性,涵蓋本報告的期間;
3. 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涉及報告期的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方面,公允地準確地反映了申報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我和註冊機構的其他認證主管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第13a-15(f)和15d-15(f)條規定)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涉及本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被實體內的其他人告知我們,特別是在本報告準備期間;
b)設計了這些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讓他人設計了這些內部控制,以便爲符合通用會計準則的外部財務報告提供合理保證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c) 評估了註冊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中呈現了對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覆蓋的期間的結束日期爲基礎。
d) 在本報告中披露,註冊者最近的財政季度發生了有實質影響或合理可能有實質影響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註冊者的第四個財季);
5. 根據我們對最近一次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申報人的其他負責人和我已向申報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對註冊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並且有合理可能對註冊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b) 任何牽涉到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其重要性如何。

日期:2024年11月7日/s/ 尼古拉斯·伍德曼
尼古拉斯·伍德曼
首席執行官
簽名:/s/ Ian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