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10.1
[執行官姓名](「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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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修訂於[date]日期訂立的您的聘書,特此修訂
執行官和Social Finance, LLC(「公司」)(統稱為「雙方」)同意修訂雙方於[date]訂立的聘書(「協議」)如下(「修正」):
1.基於協議與本修正中所載的雙方相互承諾,雙方同意在終止執行官根據協議的僱用之前互相提供六十(60)天事先書面通知;但惟不適用於因“原因”而終止。 對於此修正,「原因」應指下列任何行為或不作為:(i)執行官故意不履行其對公司、其聯屬公司或子公司的職責和責任,(ii)執行官從事任何詐欺、侵盜、實質不誠實或其他對公司、其聯屬公司或子公司有損害的不當行為,或者此類行為已導致或有理由預期將導致對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實質損害或傷害,(iii)執行官未經授權使用或披露公司或對其負有保密義務的任何方的專有信息或營業秘密,(iv)執行官在與公司的任何書面協議或契約下違反任何義務,或(v)根據與公司和執行官的書面協議視為構成“原因”的任何行為。
2.因此,執行官辭職或公司無原因終止不會在提供無原因辭職或終止通知後的60天內生效。
3.在60天的通知期間內,執行主管應繼續按照執行主管職位的最佳能力履行職責,並且應繼續作為公司的員工,遵守協議和執行主管與公司之間的其他協議,包括但不限於機密信息和發明專利協議,以及公司的政策和程序。
4.儘管如上所述,在公司的唯一裁量下,公司可以在60天通知期間內的任何時候,通知執行主管以書面形式解除執行主管職位的常規職責全部或部分。在該情況下,執行主管將繼續受僱於公司,直至60天通知期結束,並將繼續獲得執行主管在解雇通知發出之前正在接受的基本薪資和員工福利。
雙方通過在下方簽名同意本修訂。
[簽名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