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證明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條。
我,Martin J. Bonick,特此證明:
1.我已審閱Ardent Health Partners, Inc.的第十表格Q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4.申報人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負責爲申報人建立和維護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並執行以下已實施或在實施的措施:
(a)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Paragraph intentionally omitted pursuant to Exchange Act Rule 13a-14];
(c)評估了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有關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該結論基於此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的結論。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控制內部報告的任何變化(即在年報的情況下,採取了至關重要的或有可能重大影響註冊人內部報告控制的步驟);和
5.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該登記機構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該登記機構的核數師以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披露:
(a)所有設計或操作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涉及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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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7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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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s/ Martin J. Bonick |
| | | 姓名: | Martin J. Bonick |
| | | 標題: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 | | | 簽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