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2.1
根據《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和證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規定,特此證明由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款的規定,根據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我,Doximity公司首席執行官Jeffrey Tangney,在我所掌握的情況下,並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特此證明:
•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季度報告(「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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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7日 | | | |
| | | 作者: | /s/ Jeffrey Tangney |
| | | | 首席執行官 簽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