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品 31.1
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規定
本人Dinesh V. Patel證明:
1. 我已查閱Protagonist Therapeutics, Inc.的本季度10-Q表格: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沒有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省略必要的重要事實,以使所述陳述在該陳述作出的情況下,在涵蓋本報告的期間內不具有誤導性;
3. 根據我的了解,控制項所收錄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公正地呈現了申報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且對於報告期內所述各期均具有實質性意義;
4. 登記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定義在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和內部控制和財務報告(定義在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中)以及我們已: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有關登記者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在這些機構內的其他人士向我們披露,尤其是在編製本報告的期間;
b) 我們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便提供合理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按照通用會計原則為外部用途準備基本報表;
c) 評估登記者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提出我們對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期末。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內發生的、已對或有可能對登記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化(對於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指登記公司的第四財政季度);
5. 註冊者的其他認證行員和我,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已向註冊者的稽核員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進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不足,如果會對登記人的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及
b) 其他在發行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參與的任何欺詐行為,無論是否具有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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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蒂尼許·帕特爾博士 |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 蒂尼許·帕特爾博士 |
| | 總裁、執行長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