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2
首席財務官的認證
根據證券交易所法規13a-14和15d-14條款執行
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和2002年SARBANES-OXLEY法第302條的規定
我,Josephine Iannelli,證明:
1. | 我已審閱了Bar Harbor Bankshares(以下簡稱「註冊公司」)的Form 10-Q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
3. |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所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平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情況,對於所報告的期間有效; |
4. | 發行人的另一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的)和對發行人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的),並且: |
(a) | 設計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發行人(包括其合併附屬機構)相關的重要信息在本實體內的其他人通過我們將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尤其在本報告所報告的期間向我們知曉; |
(b) |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
(c) | 評估發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作出結論,該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
(d) | 本報告中披露的任何有關申報人最近財政季度內(如果是年度報告,則爲申報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其內部控制報告的任何變化已經對申報人的內部控制報告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者有合理理由認爲會對申報人的內部控制報告產生實質性影響;並且 |
5. | 根據我們對於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其他註冊官員和我向註冊機構的稽覈師和註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
(a) | 合理可能對申報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控制報告的設計或運營中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並且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的內部控制報告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 /s/ Josephine Iannelli |
| | |
| 姓名: | Josephine Iannelli |
| 標題: | 執行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