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2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主管财务证明
根据1934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条的规定,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所通过的措施
I, R. David Rosato,证明:
1.我已审阅了东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十Q表格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声明,也没有遗漏必要使所述声明不误导涉及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的重大事实。
3.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呈现了被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所呈现的期间。
4.登记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定义在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定义在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中),为登记人建立了:
(a)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或是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以确保关于申报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被其他实体内的人通知给我们,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评估了申报人的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向读者呈现了关于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根据该评估,该结论基于报告期末;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任何变动,该变动发生在登记人最近的财务季度(在年报案例中,为登记人的第四季度),该变动对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影响。
5.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注册人的其他负责人员和我已向注册人的审核员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透露:
(a)所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存在的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如果未能解决,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和
(b)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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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7日 | |
| /s/ R. David Rosato |
| R. David Rosato 财务长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