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2.1
认证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规定。
根据第906条采纳
2002年萨班尼斯-豪利法案
关于东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报表格10-Q(以下简称“报告”),现由本人在此日期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中,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 第1350条,谨代表本人拥有的最佳知识和信念证明:
(a)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 并
(b)报告中所含资讯正确全面地呈现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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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7日 | |
| 东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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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Robert F. Rivers |
| Robert F. Rivers 执行主席
(首席执行官) |
本证明书随本季度报告表10-Q一同提交,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除非受该法案要求,否则不得视为公司根据交易所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该证明书将不被视为纳入参考任何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交易所法的申报,除非公司明确地将其纳入参考。
根据第906条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已提供给公司,并将由公司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