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录32.2
认证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规定。
根据第906条采纳
2002年萨班尼斯-豪利法案
就东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结束的季度报告(「报告」)为依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特此由签署人担保,据签署人所知与信仰:
(a)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订版的《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且
(b)报告中所含资讯正确全面地呈现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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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7日 | |
| 东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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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R. David Rosato |
| R. David Rosato 财务长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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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美国《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此认证随本季度10-Q表格一起提交,并且除非根据该法案的要求,否则不应被视为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已提出。该认证将不被视为被引用合并到司法修正案第1933号《证券法》或交易法的任何申报中,除非公司特别引用了该认证。
已向公司提供了根据第906条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并将由公司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