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31.1
首席執行官之證明書
根據1934年修訂後的證券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4,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所通過的措施
I, 羅伯特F.里弗斯,證明:
1.我已審閱了Eastern Bankshares,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未包含任何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亦未遺漏應當披露的重大事實,以使所陳述事項不真實,考慮到所做陳述的情況並非有關此報告所涵蓋期間的誤導;
3.據我所知,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及其他財務資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允呈現被登記者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量,至於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4.本登記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們負責建立和維護登記申報人的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
(a)我們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或是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以確保關於申報人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被其他實體內的人通知給我們,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評估了申報人的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向讀者呈現了關於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根據該評估,該結論基於報告期末;
(d)本報告中已披露被登記者於最近一個財務季度(對於年報而言,是被登記者的第四季度)內發生的有可能重大影響被登記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有可能合理影響的任何內部控制變化;並
5.我和公司的其他核證主管,根據我們對最近內部財務報告管控的評估,已向公司的核數師和公司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披露:
(a)所有對財務報告內部管控的設計或操作具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有合理可能對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和
(b)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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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7日 | |
| /s/ Robert F. Rivers |
| Robert F. Rivers 執行主席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