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31.2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主管財務證明
根據1934年修訂的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條的規定,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所通過的措施
I, R. David Rosato,證明:
1.我已審閱了東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十Q表格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聲明,也沒有遺漏必要使所述聲明不誤導涉及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的重大事實。
3.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呈現了被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截至本報告所呈現的期間。
4.登記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定義在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定義在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中),為登記人建立了:
(a)我們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或是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以確保關於申報人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被其他實體內的人通知給我們,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評估了申報人的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向讀者呈現了關於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根據該評估,該結論基於報告期末;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登記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任何變動,該變動發生在登記人最近的財務季度(在年報案例中,為登記人的第四季度),該變動對登記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了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實質影響。
5.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註冊人的其他負責人員和我已向註冊人的審核員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透露:
(a)所有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作存在的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如果未能解決,可能對註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和
(b)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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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7日 | |
| /s/ R. David Rosato |
| R. David Rosato 財務長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