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錄32.2
認證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1350條規定。
根據第906條採納
2002年薩班尼斯-豪利法案
就東方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結束的季度報告(「報告」)為依據18 U.S.C.第1350條,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特此由簽署人擔保,據簽署人所知與信仰:
(a)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訂版的《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
(b)報告中所含資訊正確全面地呈現了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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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7日 | |
| 東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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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R. David Rosato |
| R. David Rosato 財務長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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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2年美國《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此認證隨本季度10-Q表格一起提交,並且除非根據該法案的要求,否則不應被視為公司根據《交易法》第18條的目的而已提出。該認證將不被視為被引用合併到司法修正案第1933號《證券法》或交易法的任何申報中,除非公司特別引用了該認證。
已向公司提供了根據第906條要求的這份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並將由公司保留。